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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理由有哪些?
商标驳回理由在广东商标注册的过程中,提交申请之后就开始了艰难的等待期,在商标局进行审查之后,将会给出初步审定或驳回处理意见。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无异议或异议无效,即为注册完成;然而被驳回的不幸商标各有各的不幸,驳回的理由各不相同,主要分以下两大类:
一、绝对理由驳回1.商标法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2.商标法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性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3.商标法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4.商标法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如果因违反以上规定被驳回的话,建议重新申请新的商标注册。不过如果选择有经验的代理公司代为注册的话,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所以大家在选择代理人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二、相对理由驳回1.他人注册在先被驳回商标局审查员在进行审查工作时,首先会对商标局数据库现有的商标信息进行对比,发现同一名称同一类的商标,这根据;在先申请原则;对你注册的商标予以驳回处理。2.商标近似被驳回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通常商标近似并没有固定的审核标准,商标局审查员一般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来判定,具有很大的主观因素,所以此项经过云葫芦诊断、分析,复审的成功机率还是比较大的。3.商标名称属于通用名称、描述性词语被驳回比如:酒店、商标、啤酒等这类。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新浪失去商标也是因为微博变成通用名词。4.商标缺乏显著特征被驳回当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如使用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时,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而被驳回。
注册商标就是为了区别于其他人的品牌标志,所以一般也不建议大家注册这类型的商标。遇到商标驳回,应该怎么办。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首先大家商标遭到驳回了,商标局会下达一份驳回通知书。大家可以根据驳回通知书上面写明的情况,咨询一下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会根据商标的情况和驳回通知书上写明的原因进行分析,看看驳回的商标有没有复审的必要。如果有复审的必要,申请人就可以向商标局提交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资料:1、驳回复审理由书2、驳回通知书复印件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4、其他证明复审理由的证据材料。
哪些情形下,公司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注册公司小编和你讲讲。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公司注销如何办理?注册公司小编告诉你。
(1)成立清算组。并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办理清算组备案。
(2)登报公告。清算公告要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
(3)注销登记应在清算公告刊登45日后办理。
描述性文字商标靠谱吗?所谓描述性文字指的是描述一些东西,将一些东西的功能、外形等因素采用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那么描述性文字商标靠谱吗?
这里给您简单的介绍一些关于描述性文字商标的东西。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是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如果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用来叙述、说明商品的特点、质量、数量等,而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和不同生产者的作用,则该使用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描述性文字商标靠谱吗?这里商标注册公司不太建议您进行这些描述性文字的注册。这些文字可能会造成商标侵权的同时自身的显著性也较低。所以与商标的基本特征相反。很容易流失自己的商标。还是建议进行其他商标的注册。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
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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